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和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》精神,加强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发展,创新职业人才培养模式,打造校企合作交流平台,按照《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汉中职业教育集团的决定》要求,组建汉中职业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集团),特制订集团章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集团名称 汉中职业教育集团
英文名称 Hanzhong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
第二条 集团性质
汉中职业教育集团是在陕西省教育厅和汉中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,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、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牵头,联合市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具有联合性、互利性、非独立法人、非营利性职业教育联合体。集团成员原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,管理体制不变,经济独立核算不变,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。
第三条 集团宗旨
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,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,加强校际合作、校企合作,优势资源互补,合作成果共享,发挥集团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,推进校企互动良性发展。
第四条 集团原则
平等、合作、诚信、创新、共赢。
第五条 集团体制
职业教育集团设立指导委员会,实行理事会制。
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
第六条 集团目标
通过组建汉中职业教育集团,加强职业院校、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、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,对接职业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,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发展。密切人才培养、教学科研、实践培训、技能鉴定、项目研发、信息咨询、技术服务等方面合作关系,延伸生源、产业、师资、信息、成果转化、就业等合作链条,促进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和提高发展。
第七条 集团任务
1.对接校企、校际职业技能人才培养,加强合作办学、合作育人、合作就业、合作发展,共同打造职业人才培养培训平台。
2.实现集团成员信息资源共享,沟通技术技能人才供求和教育改革等信息。
3.开展校校、校企合作,强化工学结合,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、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、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,突出实践能力培养,提升学生综合素质,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。
4.以职业院校的实训场所为基础,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,建立集团成员共建共享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,支持学生实习实训、企业员工培训、师资培训。
5.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,联合进行项目研发,推广“订单式培养”,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用人的需求。
6.开展集团成员内部交流活动,定期组织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交流、技能竞赛、文化交流、学术交流,组织学习考察活动,推进技术与管理创新。协调涉及成员单位利益事项。
7.以集团名义,开展各类校企交流活动,与各类职教机构进行合作;
8.拓展领域,加快发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。
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
第八条 汉中职业教育集团设立指导委员会,实行理事会制。
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,恪守集团宗旨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、办学水平较高且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培训机构、各类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等,经申请并由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可成为集团成员。
第十条 集团设指导委员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。指导委员会是集团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机构;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管理机构;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;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是集团的常设机构,负责集团的日常事务;秘书处设立校际合作办公室和校企合作办公室;校际合作办公室主要负责集团内外校际沟通联系、协调合作等工作;校企合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学校与企业、行业之间的沟通联系、协调合作等工作。集团总部设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。
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,担任集团理事。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
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担任,副主任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、政府有关部门、相关大型企业主要领导、有关行业协会主要领导担任,委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、院校及骨干企业单位领导担任。指导委员会职责:
1.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集团成员单位按照《章程》开展工作;
2.支持集团工作,协助集团解决发展困难;
3.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关心支持,帮助集团筹集资金,开展国内、国际交流合作。
4.提供人才、技术、设备等信息服务,为集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。
第十三条 集团理事会由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理事组成,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为理事长单位、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为副理事长单位,集团内规模较大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,其他成员单位为理事单位。理事长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主要领导担任,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单位主要领导担任。秘书处设在汉中职业技术学院,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1名,均由理事长提名选举产生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可临时召开理事会。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,可委托他人出席,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、公正、互利原则,进行充分友好协商,重大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同意。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。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1.制定和修改本集团章程,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;
2.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;
3.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方案、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4.审议确定集团机构组成;
5.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;
6.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7.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会议。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。常务理事会职责是:
1.执行理事会决议;
2.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3.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,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;
4.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、退出或除名;
5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;
6.讨论和决定集团有关重要事项
第十六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
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1.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2.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3.负责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;
4.主持集团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:
1.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;
2.筹备理事会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3.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,人才库的建设工作;
4.负责会议召集、内部协调、对外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;
6.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,对招生、课程改革、实习实训、就业、教师培训、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;
7.负责集团网站建设与维护,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信息。
8.负责完成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校际合作办公室职责:
1.制定校际年度合作项目安排并组织实施;
2.加强集团校际联系,深入开展校际交流。
3.统筹集团成员专业设置,制定招生宣传方案,并组织实施;
4.组织开展校园招聘会和就业洽谈会等,做好学生就业工作。
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:
1.制定年度校企合作计划,做好“订单”“定向”培养计划,并认真组织落实;
2.研究开辟校企合作新途径,广泛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项目;
3.加强校企联系,联系新企业加盟职教集团,壮大集团队伍。
第二十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,可设若干派驻机构,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在相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
1.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,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;
2.发展中遇到困难,有要求协调支持的权利;
3.各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资源共享、信息交流、教学咨询、科研成果转让、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;
4.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、研究、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;
5.集团成员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。
(二)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
1.承认并遵守本章程,参加理事会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;
2.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,学校有提供师资、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;
3.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、团结协作,自觉维护集团信誉。
4.支持集团派驻机构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指导委员会享有的权利
1.指导集团依据政策法规规范运行,对《章程》的修改、集团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;
2.监督理事会按照《章程》开展工作,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3.有参与集团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(二)指导委员会应承担的义务
1.遵守《章程》,支持理事会开展工作。
2.定期开展职教调研和产学研结合的研究活动,为集团发展提供咨询,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;
3.做好综合协调工作,指导解决集团各种困难和问题;
4.发挥政府、行业与企业的职能优势,搭建产学研相辅的项目平台、工学结合的专业平台、校企联动的社会平台等,为校企深度合作创造条件;向会员单位提供人才、技术、设备等信息服务,为集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;
5.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,帮助集团筹集资金、开展各种交流合作。
第二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成员学校权利
1.享有获得“汉中职业教育集团教学基地”称号的权利;
2.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;
3.优先聘请成员企(行)业专家、业务骨干以及优秀管理人员担任学校发展咨询委员、专业指导委员、兼职教师;
4.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,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;
5.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,优先使用成员单位提供的学生实习、实训基地;
6. 享有到成员企(行)业学(协)会以及企业行业调研和学习考察的权利;
(二)成员学校义务
1.遵守本章程,执行集团有关决议,做好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
2.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;
3.应本集团成员要求,为企业业务咨询、项目研发、科研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持;
4.实施“订单式”人才培养,为集团企业成员提供优质毕业生;
5.为成员企业员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;
6.积极协助集团成员开展招生、实习、就业、交流等活动;
7.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。
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
(一)成员企业的权利
1.享有获得“汉中职业教育集团实训基地”称号的权利;
2.全程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、课程设置、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和招生、就业指导等工作;
3.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;
4.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;
5.优先与成员学校进行科技成果研发与转让;
6.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;
7.享有利用集团资源培训企业员工或联合办学的权利;
8.经批准后,有权使用“汉中职教集团”的统一标识和品牌,并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。
(二)成员企业的义务
1.遵守本章程,执行集团有关决议,提供人才培养需求信息;
2.结合企业生产实际,尽可能为学生顶岗实习、就业、教师实践锻炼提供支持;
3.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、对集团学校成员的专业、课程设置、学生实训能力培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;
4.向成员学校推荐教学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。
5.积极宣传、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
(一)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
1.优先获得企业、学校的支持,形成良性互动机制;
2.与成员单位开展科研成果转让或提供信息咨询、中介服务。
(二)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
1.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;
2.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、咨询分析、项目研发等方面提供支持,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;
3.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,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。
第二十六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。
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
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来源
1.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;
2.社会捐赠;
3.集团争取到的政府拨款;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通过科研项目、课题研究、社会培训、教材编写、技术咨询和服务、实训基地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;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使用情况。
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:
1.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;
2.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
3.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4.定期向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,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。
第三十二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经费,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集团的经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经费处理
第三十四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经费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规定,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。